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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服务事项

2019-05-21 来源: 综合监督和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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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服务事项

一、主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二、子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数量限制

六、行使层级

省、省辖市、县

七、实施主体性质

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机关

八、行使内容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九、通办范围

十、物流快递

十一、实现“四办”情况

网上办、一次办

十二、预约办理

十三、网上支付

十四、运行系统

国家级

十五、投资事项

十六、中介服务

十七、权限划分

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十八、联办机构

十九、面向用户对象

医疗卫生

二十、面向个人

医疗卫生

二十一、面向法人

医疗卫生

二十二、是否收费

不收费

二十三、收费方式

二十四、收费依据

二十五、收费标准

二十六、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十七、申请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

二十八、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5)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二十九、申请方式

(一) 申请方式:窗口受理;网上申请和预审,窗口纸质材料收件受理。

(二) 到窗口最多次数:1

(三) 申请账户要求:(省政务网统一入口)

(四) 承诺到窗口最多次数说明:递交申请材料

三十、特殊环节配置

特殊环节名称:专家现场评审

特殊环节时限:60

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三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十二、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领取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邮递办理结果

三十三、办理结果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十四、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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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受理地址

郑开大道第三大街市民之家2楼B区22号窗口

联系电话:0371-23857163监督投诉电话0371-23861569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三十六、申请材料

必须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1份。

3、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前来办理须提交)。

选交的材料:

若变更名称,需提交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提供所在地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名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应提供主管单位和所在地省辖市(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出具的变更名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民办医疗机构应提供其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后的证照复印件1份

若变更地址,需提交新设地址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整体迁建或增设分院区应提交医疗机构用房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原件1份;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编号)原件1份;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原件1份;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原件1份

若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需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新法人证书或者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书原件1份

若变更诊疗科目,需提交拟增设诊疗科目人员名录原件1份;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原件1份;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原件1份;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原件1份

若变更床位(牙椅),需提交医疗机构床位增加可行性分析原件1份;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原件1份;医疗机构所在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原件1份。

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机构公章。

三十公开查询方式

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官网、窗口咨询电话等

三十八、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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